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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发布时间:2024-12-23 1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 实验室)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和《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的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加强建设,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以五年为周期实施评估。

第四条 评估工作力求精简、高效,重点对重点实验室总体 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以定性 评估为主。评估一级指标共三类,分别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1)。

第五条 凡通过验收并正式运行满三年(从验收通过发文之日算起)的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评估。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 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评估,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重点实验室做好评估 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参评重点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 地提供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评估结果定为整改;经专家认定情节严重的,评估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不再列入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教育厅原则上每年 5—8 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每年 4 30 日前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

第十条 参评重点实验室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教 育厅提交经审核的《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表》(格式 见附件 2)。

第十一条 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初评和现场 考察。评估专家组一般由学科领域相近、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 不少于 5 人。

第十二条 初评主要采取专家审阅评估材料或听取工作报告 等方式进行。 现场考察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报 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 科研成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 等。 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主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批准为重点 实验室以来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 题和不足,提出未来的发展规划和设想。

第十三条 专家组在初评和现场考察环节根据评估指标体系 分别对实验室进行评分,按照初评分和现场考察分各占 50%的比例折合,计算评估最终得分,并给出评估书面结论意见。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教育厅根据评估成绩和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评 估结果。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向依托高等学校反馈。教育厅负责处理公示期间个人或单位实名提出的异议。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不合格四类。原则上评分90 分以上的为优秀,7589 分的为良好,6074 分的为整改, 6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原 则上不超过参评实验室总数的 15%,考核结果为整改或不合格的 实验室原则上不少于参评实验室总数的 10%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整改期限为二年,再参加下一轮评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不再纳入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 实验室序列。 无特殊原因且未向教育厅报备审批,主动申请不参加评估或 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视为放弃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作为推荐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更高级别科技创新平台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的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重点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组成员。重点实验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并上报。

第二十条 本规则作为《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配合文件,自 2022 9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2.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表

四川省教育厅印发的两个文件及附件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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