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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性电池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9

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性电池的安全管理,预防和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文件精神,尤其是《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5)》中新增电池管理相关要求,依据《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现就加强实验室危险性电池(含铅蓄电池、锂电池等)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危险性电池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危险性电池安全管理纳入学校技术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以“谁使用、谁负责”为原则,落实校内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各教学科研单位务必提高警惕性,充分评估危险性电池实验活动的安全风险,通过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立针对危险性电池的管理规范,制定标准操作流程,明确存储、制备、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的要求,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配置有效的消防设施。

教师必须对学生强调危险性电池的正确操作规范及应急处置方式,并做好检查监督,对学生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制止,对现场安全及防护措施存在的隐患应及时上报处理。

二、危险性电池的安全使用

(一)采购管理

应从正规厂商和渠道采购具有CE3C安全认证的电池,并与使用条件相匹配,严禁购买“三无产品”带入实验室。

(二)存储管理

1.环境:电池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条件应满足产品规范或说明书的要求。避免存放在阳光直射处、远离高温和高湿等会造成电池发生自燃、漏电、漏液等事故的场所。存储场所应配齐消防器材,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2.储存:储存前应对电池进行完整性检查,电池无撞击、挤压、鼓包、穿刺或漏液等机械损伤。储存应根据电池类型与组成,避免与腐蚀性介质接触,不得倒置,不得与金属物品、可燃易燃物品或会与其反应的物品混放,避免机械冲击和重压,以免损害电池甚至造成火灾危险。

3.闲置:长时间不用的电池建议保留适宜的荷电状态,定期检查电量,避免对电池造成永久性损坏。对于无使用需求、鼓包、电线破皮、结构破损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危险性电池应及时报废处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长期没有使用的电池组,应按照厂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次充放电循环,不应超过厂商规定的储存时间。

4.运输:危险性电池转运时,应使用原始包装逐个固定、有效隔离,不应采用电池相互接触的密集储存方式进行储存。

(三)使用管理

1.充电装置:实验室的各类充电装置应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商品,严禁使用三无产品。优先使用原厂原装充电器进行充电。若使用非原厂原装或通用的充电器进行充电时,应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平衡充电器,且充电器功率等参数应与电池相匹配,同时应当具有自动控制功能及安全保护功能。充电区域应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

2.充电操作:电池充电过程中切勿使用,充电时必须有人值守,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如需离开,应关闭充电器电源且拔下充电线,插拔充电线时需切断电源。电池充满后应及时断电,避免过充。当电池充电时间超过规定最大时间仍然显示未充满,应及时断电,并联系生产厂家,严禁私自拆改电池组。电池不得长时间充电或完全用空电量再充电。

3.充电结束:电池充满电后,应及时停止充电,避免长时间连续充电。充电完成后应拔除充电装置的插头,严禁将充电装置的插头留置在插座上。

4.使用过程:使用时不宜对电池进行过充电或过放电,不宜在复杂环境下(如高温、高湿、周围有堆积可燃物或有易燃易爆品)充放电,避免电池发生短路、腐蚀、漏液、过热、起火、爆炸等危险。

5.其他注意事项

5.1实验室内仅允许使用与实验相关的电池及其设备,严禁将电动自行车电瓶、平衡车等非实验用蓄电池带入实验室内。

5.2学校将在犀浦、九里两校区电池集中使用点建立室外蓄电池充电柜,届时请各实验室将符合条件的蓄电池放置在充电柜中充电,不允许在实验室内充电。

(四)报废管理

待报废电池应交给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严禁随意丢弃、掩埋,或混入生活垃圾。

三、应急处置

(一)使用时若发生误用,应立即按照制造厂商提供的合理可预见误用的处理措施进行处理,以避免电池漏液、高温、爆炸、起火以及其他危险。

(二)电池浸水后,除制造厂商允许的情况外,应按照制造厂商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不宜继续使用。

(三)在使用或充电期间,如发现电池有过热、散发异味、变形或其他异常之处,应立即停止使用或充电,并按照制造厂商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四)若电池发生火灾,初起时应迅速切断前端电源,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合适的消防器材(水基灭火器)灭火,禁止在自燃过程中移动电池。如出现无法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撤离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并形成危险性电池台账,并将电池安全管理纳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实验室安全自查内容。

(二)各实验室负责人和使用人未按照要求对危险性电池进行安全使用与管理,造成实验室财产损失的,将依照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三)请涉及危险性电池存储、使用的单位严格遵守上述要求,不断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全校实验室的安全稳定。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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