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令)、《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17)、《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须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生物安全实验室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包括BSL-1、BSL-2)。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操作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的实验室,适用于对一些非致病性微生物进行常规的实验操作,如基础的微生物学研究、教学实验等。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的实验室;适用于对一些具有一定致病性但危害程度相对较低的微生物进行实验操作,如常见的细菌、病毒等的检测、诊断和研究。
凡属于上述分级的实验室,都在本次排查范围内。
二、申请备案的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应与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并符合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的有关规定;
2.实验室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措施,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等国家标准规定的实验室基本要求;
3.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并编制完整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4.实验室应每年定期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5.实验室应每年定期组织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人员体检和进行健康评估,建立并保存实验人员健康档案。
三、工作要求
1.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本次排查工作,在单位内部进行全面检查并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并于3月14日前将《西南交通大学生物安全实验室排查表》(附件1)电子版发送至实验室安全科邮箱:sysaqk@swjtu.edu.cn,纸质版经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至犀浦校区综合楼107实验室安全科。
2.未按要求备案的实验室以及备案与拟开展的工作不相符合的实验室不得从事相应实验活动。擅自开展超出实验室规定活动范围导致生物安全事故发生的由单位和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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